概述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建設單位組織對其建設項目/工程項目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
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2017年10月1日);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生態環境部,2018年5月16日);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2017年11月20日);
驗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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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批和批復流程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及配套工程、環保設施等竣工后,開始調試運行,在調試情況正常后,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驗收調查,對照環評審批文件依次進行建設內容、建設地址、建設性質、配套工程、環保設施、工藝流程等內容調查核實,未達到驗收要求的須進行整改。若達到驗收要求,則進行污染物排放監測,編制驗收報告,聘請專家進行意見咨詢,出具專家咨詢意見。最后在全國建設項目驗收申報平臺進行資料申報。
目前成都地區廢水、廢氣、噪聲、固廢均由企業自主驗收,其余周邊地區視當地環保部門規定而定。若環保部門參與固廢驗收,則需向環保部門申報,由環保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合格后,出具固體廢物驗收意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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