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用人單位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的檢測。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檢測周期與頻次:
每年至少一次,至少采樣與測量一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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