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預評價是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范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主席令第13號修訂,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發布,第79號令修訂)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發布,第77號修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四川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川安監[2012]111號)
(5)《安全評價通則》(AQ 8001-2007)
(6)《安全預評價導則》(AQ8002-2007)
1.3.1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申請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一式5份);
(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1.3.1.1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化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國家應急管理部負責安全審查工作。
1.3.1.2四川省應急管理廳指導、監督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市、州的;
(五)倉儲面積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數)以上或儲罐總容積在5000立方米(含本數)以上的;
(六)涉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七)涉及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1.3.1.3其他新建、改建、擴建化工建設項目則由市(州)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實施細則第四條和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3.2其他非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則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查、留存備查。
業務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