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現狀評價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工業園區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的活動。
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于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作業場所的評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主席令第13號修訂,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
(3)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41號令發布,根據原安監總局令第79號修訂,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4)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5)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6]第90號)
(6)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原川安監[2012]109號)
(7)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原川安監〔2012〕249號)
(8) 《安全評價通則》(AQ 8001-2007)
3.3審查程序及權限
3.3.1需要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審查程序及權限
由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滿三年后需重新申報材料換發生產許可證,而申報材料中包含了安全評價報告,因此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有效期同樣為三年。
(1)以下企業由省應急管理部分負責審查和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
(二)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
(三)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品種的企業 ;
(四)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于限制類和淘汰類的企業;
(五)具有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
(2)除以上企業外則由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的審查和頒發生產許可證。
3.3.2換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審查程序及權限
涉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
由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有效期滿后需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申報材料中涉及安全評價報告,因此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同樣為三年。編制的報告不需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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